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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是一场马拉松,但投资人不一定陪你跑到终点。当投资协议中的某个条件被触发,投资人可能会突然拿出那份你当初随手签下的协议,要求你按约定价格买回他们手中的股权。这个”买回去”的权利,就是回购权。
对投资人来说,回购权是退出的”安全通道”;对创始人来说,它可能是一道晴天霹雳——因为你可能根本没有那么多钱。
今天,林军律师就来深度解析回购权条款,帮你理解它的触发条件、价格计算和法律后果,让你在签字前看清这张”远期支票”的真实面目。
一、案例引入:一个回购条款引发的连锁危机
典型案例:2018年,某生物医药公司创始人王某完成B轮融资,获得多家知名机构投资共计1.5亿元。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公司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A股IPO,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投资本金加年化12%复利”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2022年,受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影响,公司IPO进程推迟。2023年初,B轮领投机构率先向创始人发出回购通知,要求支付回购款约2.1亿元。创始人无力支付,试图与投资人协商延期,但遭到拒绝。
更令人措手不及的是,投资协议中存在交叉违约条款:任何一位投资人行使回购权,将自动赋予其他所有投资人同等权利。于是,A轮、B轮共5家投资机构同时要求回购,总金额超过3.5亿元。
创始人王某不仅个人房产被查封,还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连高铁和飞机都不能乘坐。公司也因创始人债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核心团队纷纷离职,最终走向破产清算。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真相:回购权条款平时”隐身”在投资协议的角落里,一旦触发,就可能成为压垮创始人和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什么是回购权条款
(一)定义
回购权(Redemption Right),又称赎回权,是指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或创始人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权利。
回购权本质上是一种”退出机制”。投资人投资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利退出,而IPO、并购等退出渠道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回购权为投资人提供了一条”保底退出”的通道——即使公司上不了市、卖不掉,投资人也可以要求创始人或公司把股权买回去,确保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
(二)回购权的法律性质
回购权条款的法律性质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 附条件合同说:回购权条款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触发条件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履行回购义务。
- 期权说:回购权是投资人享有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投资人可以在约定条件下行使卖出股权的权利。
- 担保说:回购权是投资人为保障投资安全而设置的担保机制,具有从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回购权条款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可其效力。《九民纪要》第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
- 投资人与创始人对赌:协议有效,且可以实际履行。创始人需承担回购义务。
- 投资人与公司对赌:协议原则有效,但履行受限于公司减资程序。如果公司未完成减资,法院将驳回投资人要求公司回购的诉讼请求。
这也是实务中投资人普遍要求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的原因——公司回购存在减资程序的履行障碍,而创始人个人回购则可以直接执行。
三、回购权的触发条件
回购权的触发条件是投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直接决定了投资人何时可以”敲门要钱”。常见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业绩不达标
投资协议通常约定目标公司在特定年度需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如净利润、营业收入等)。如果公司连续两个年度未达到承诺业绩的70%-80%,投资人即有权要求回购。
示例条款:”若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任意一年度的经审计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75%,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二)未按期上市
这是最常见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投资协议通常约定公司需在某一日期前完成合格上市(IPO),否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
示例条款:”若公司未能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投资人有权行使回购权。”
风险提示:上市对赌的回购风险极高,因为公司能否上市不仅取决于自身业绩,还受到资本市场环境、行业监管政策、审核节奏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近年来A股IPO审核趋严,大量公司因未达上市对赌目标而触发回购。创始人签署此类条款时,务必留有充分的缓冲空间。
(三)创始人重大违约
投资协议通常会列举一系列创始人或公司的承诺与保证,违反这些承诺即构成”重大违约”,触发回购权。常见的重大违约情形包括:
- 创始人在约定期限内离职或从事竞争业务;
- 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瑕疵或侵权风险;
- 公司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或对外投资;
- 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实质性变更。
(四)其他触发条件
除上述主要触发条件外,投资协议还可能约定以下回购触发情形:
- 控制权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创始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 清算事件: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程序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 核心人员离职:约定比例(如50%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或管理团队离职。
- 合格融资失败: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下一轮融资。
四、回购价格的计算
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是创始人最应关注的条款之一,因为它直接决定了触发回购时需要支付的金额。常见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本金加固定收益
最常见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为投资本金加固定收益,即:
回购价格 = 投资本金 ×(1 + 年化收益率 × 投资年限)
其中,年化收益率的谈判空间通常在8%-15%之间。计算方式可以是单利或复利,投资年限可以按实际天数计算或按年取整。
举例: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年化收益率12%,投资3年,单利计算回购价格为1360万元;复利计算回购价格约为1405万元。单利与复利的差异在长期投资中会显著放大。
(二)本金加分红/股息
部分协议约定回购价格除本金和固定收益外,还应加上投资期间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或股息。
回购价格 = 投资本金 ×(1 + 年化收益率 × 投资年限)+ 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
(三)公允市场价值
少数协议约定回购价格按照触发回购时公司股权的公允市场价值计算。这种方式对创始人相对有利,因为降价融资时回购价格会相应降低。但”公允市场价值”的确定往往存在争议,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四)投资本金的一定倍数
部分早期投资协议会约定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的固定倍数(如1.5倍或2倍)。这种方式计算简单,但可能对创始人不公平——如果公司在投资后快速增值,投资人按固定倍数回购反而获得了超额保障。
(五)回购价格的谈判要点
创始人应在谈判中关注以下要点:
- 争取单利而非复利:复利的累积效应在长期内非常惊人,应坚决争取单利计算。
- 设置回购价格上限:避免回购价格无限制累积,建议设置回购价格不超过投资本金的2倍或2.5倍。
- 已分配利润抵扣:要求将从公司获得的分红、股息从回购价格中抵扣。
- 分期回购权利:争取约定创始人可以分期支付回购款,减轻一次性支付压力。
五、新《公司法》对回购权的影响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回购权的行使产生了重要影响,创始人需要特别关注:
(一)公司回购的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225条对公司减资程序作出了规定。如果回购义务主体是公司,必须先完成减资程序,包括:
-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减资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人通常不愿接受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主体。这也是实务中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成为主流安排的重要原因。
(二)简易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225条新增了”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因此,简易减资对投资人行使回购权的帮助有限。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如果创始人同时是公司股东且存在未实缴的出资,在对赌失败面临回购债务时,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进一步加剧资金压力。
六、回购权行使的实务要点
(一)行使期限
回购权通常附有行权期限。投资协议会约定投资人应在回购触发条件成就后的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或12个月)书面通知创始人行使回购权,逾期未行使的,回购权消灭。
创始人应注意:部分协议中投资人的回购权可能长期存在(如”在回购触发条件成就后的任何时间”),这对创始人极为不利。应争取明确约定行权期限,给创始人一个确定的”安全期”。
(二)回购款支付期限
投资协议应明确约定回购通知发出后,创始人应在多长时间内支付回购款(如90天或180天)。创始人应争取较长的支付期限,并争取分期支付的权利。
(三)回购义务的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有多个创始人,投资协议可能约定所有创始人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创始人都有义务支付全部回购款,支付后再向其他创始人追偿。
创始人应争取约定按持股比例分担回购义务,而非连带责任。否则,能力较强的创始人可能被迫承担超出其份额的回购义务。
(四)回购与共同出售权的冲突
投资协议中通常还包含共同出售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条款。创始人应注意这些条款与回购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投资人是否可以同时行使多项权利。
七、创始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个人无限责任风险
这是回购权条款对创始人最大的威胁。如果创始人以个人名义承担回购义务,且没有约定责任上限,那么创始人需要以个人全部财产履行回购义务。即使公司破产,创始人的个人债务仍然存在。
(二)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回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已有部分法院判令创始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失信被执行人风险
如果创始人无力支付回购款,投资人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创始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惩戒措施,对个人生活和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四)控制权旁落风险
如果创始人以公司股权抵偿回购债务,可能导致创始人持股比例大幅下降,甚至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极端情况下,投资人可能通过获得大量股权而控制公司,将创始人排挤出管理层。
八、行动建议:创始人如何防范回购风险
回购权谈判的七大策略:
1. 争取公司作为回购义务第一顺位人:虽然公司回购受减资程序限制,但将公司列为第一顺位回购义务人、创始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隔离创始人的个人风险。投资人要求创始人个人担保时,争取以创始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 严格限定触发条件:避免接受过于宽泛的回购触发条件。例如,将”创始人重大违约”细化为具体情形清单,避免”兜底条款”被扩大解释。争取将未上市触发条件与资本市场环境挂钩,如”非因公司原因导致未上市”。
3. 设置回购价格上限:坚决争取回购价格上限条款,如”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投资本金的2倍”。同时争取单利计算、已获分红抵扣等降低回购成本的机制。
4. 约定宽限期与分期支付:争取在触发回购后给予6-12个月的宽限期,并约定创始人有权分3-5期支付回购款。这样可以为创始人争取时间寻求替代融资或推动公司出售。
5. 设置回购权的”日落条款”:争取约定回购权在一定期限后自动失效(如投资完成后7年),或随公司达到某些里程碑(如估值超过一定金额、完成新一轮融资)而自动终止。
6. 避免交叉违约条款:如果有多轮投资人,坚决避免”任一投资人行使回购权即触发所有投资人回购权”的交叉违约条款。否则,一家投资人的行动可能引发挤兑效应。
7. 做好个人财产隔离:在融资前,创始人应做好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法律隔离,如通过家族信托、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等方式,降低对赌失败对家庭的冲击。同时,避免将对赌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九、结语
回购权条款是投资协议中最具”杀伤力”的条款之一。它平时不声不响地躺在协议文本里,一旦触发,就可能让创始人面临倾家荡产的法律后果。
林军律师始终认为,融资谈判的核心不是”拿到钱”,而是”可持续地拿到钱并留住控制权”。每一份你签下的投资协议,都是在为未来的自己设定规则。那些当时觉得”不会触发”的条款,很可能在某一天成为现实。
回购权不是不能签,但必须在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的前提下,通过谈判争取合理的保护边界。记住:签字时的每一分钟谨慎,都可能为你未来省下数千万甚至上亿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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