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主张股权归属应证明已依法出资或认缴出资,或已受让、继受股权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第24条规定代持约定无法定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名义股东不得以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但办理显名(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登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主张股权归属应证明已依法出资或认缴出资,或已受让、继受股权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第24条规定代持约定无法定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名义股东不得以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但办理显名(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登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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