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公司法》第57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可提起知情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依新《公司法》第57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可提起知情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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