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实践中常见争议是设备或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此时可主张出资未全面履行、要求补足出资(新《公司法》第47条要求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若股权已转让,还可依第88条主张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实践中常见争议是设备或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此时可主张出资未全面履行、要求补足出资(新《公司法》第47条要求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若股权已转让,还可依第88条主张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
或扫码添加林军律师微信,直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