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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一个条款,决定你能否守住公司控制权
一、一个真实的案例
2023年,上海一家科技公司的三位创始人因为股权纠纷对簿公堂。公司成立时,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股权。两年后,其中一位股东未经另外两人同意,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一位外部投资人。这位投资人进入后,迅速联合该股东在股东会上形成了多数意见,公司的经营方向被彻底改变,另外两位创始人被边缘化,最终被迫离开了自己一手创办的公司。
这个案例的症结在于:公司的股东协议中,对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模糊不清。老《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但行权程序复杂、条件不明确,给了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第八十四条对优先购买权作出了颠覆性的修订。作为公司法律师,我认为每一位创业者和投资者都必须深入理解这个条款的变化,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你对公司的控制权能否守得住。
二、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从”三步走”到”一步到位”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相比,这一修订堪称革命性变化:
| 对比维度 | 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
|---|---|---|
| 行权前提 | 需满足三个条件: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 | 仅需满足一个条件:收到书面通知后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
| 同意程序 | 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直接通知即可 |
| 通知内容 | 规定较为笼统 | 明确须载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
| 沉默后果 | 视为”同意转让”(未明确是否放弃优先权) | 明确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简单来说,新法将优先购买权的行权逻辑从”三步走”简化为”一步到位”,大幅提升了股权转让的效率,同时也对股东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旧法的致命漏洞:为什么修订势在必行?
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存在一个严重的逻辑矛盾:
第二款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款又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在于:按照第二款,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又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但一旦”同意转让”了,按照第三款,他们又可以跳出来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先假装同意,等你谈好买家和条件后,再”截胡”。
这种制度设计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让股权转让交易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买方不敢轻易推进,卖方担心被截胡,整个二级市场活力受到抑制。
新法的修订,正是为了堵塞这个漏洞。
四、新法下行权流程:实务操作指南
在新法框架下,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流程变得清晰而简洁:
Step 1:卖方确定转让条件
明确转让的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支付期限等核心条款。
Step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微信等可留痕的形式),并载明上述全部转让条件。
Step 3:其他股东30日内作出选择
- 行使优先购买权 → 按通知条件购买股权(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 不回复/明确表示拒绝 →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Step 4:卖方向外部人转让
其他股东放弃或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卖方即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五、股东协议中如何约定优先购买权?
虽然新《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协议中可以完全照搬法条。恰恰相反,正因为法条只规定了底线,聪明的创业者和投资者更应该在股东协议中对以下事项作出细化约定:
1. “同等条件”的界定
法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什么是”同等条件”?是否包括买方提供的业绩对赌、技术支持、业务资源等非价格因素?建议股东协议中明确:同等条件不仅指价格相同,还包括支付方式、付款期限、附加义务等全部交易条件。
2. 通知的形式和送达
法条要求”书面通知”,但并未限定具体形式。建议在股东协议中明确:通知应以何种方式发出(电子邮件、微信、快递等),发送至哪个地址,以及以何种时间作为”接到通知之日”的起算点。
3. 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多个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股权如何分配?是按持股比例分配,还是协商确定?这个问题必须在股东协议中提前约定,否则容易引发二次纠纷。
4.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是否可以只购买转让股权的一部分?法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优先购买权应当就转让股权的全部行使,不得部分行使,否则视为放弃。
六、风险提示: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在实务中,有一种常见的不当操作:买方与部分股东恶意串通,约定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买方给予补偿以压低收购价格。这种行为损害的是卖方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如果有人试图通过串通来规避优先购买权,不仅行为无效,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给你的建议
如果你是创业者:
- 在股东协议中细化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不要让法条的笼统规定成为隐患。
- 收到股权转让通知后,务必在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沉默即视为放弃。
- 关注”同等条件”的全部内容,不要只看价格。
如果你是投资人:
- 在投资前审查目标公司的股东协议,看优先购买权条款是否对你构成障碍。
- 如果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建议要求他们出具书面放弃声明,避免后续纠纷。
- 不要试图与部分股东串通规避优先购买权,法律风险极高。
八、结语
优先购买权看似只是一个技术性条款,但它实际上关乎公司的控制权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新《公司法》的修订让规则更加清晰,但越是清晰的规则,越需要你在股东协议中提前布局。
记住:好的股东协议不是在纠纷发生后用来打官司的,而是在纠纷发生前用来预防纠纷的。
如果你正在起草或审查股东协议,欢迎联系专业律师,确保每一个条款都能真正保护你的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林军律师
资深公司法律师 · 行业法律实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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