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部分应在评估价值中扣除,因为取得股权一方需继续承担出资义务(新《公司法》第88条)。折价时按”已实缴部分对应价值”计算,避免”分到股权等于分到债务”。
来源文章:《婚前创立的公司,离婚时增值部分凭什么分一半?——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分割规则与裁判路径》
未实缴部分应在评估价值中扣除,因为取得股权一方需继续承担出资义务(新《公司法》第88条)。折价时按”已实缴部分对应价值”计算,避免”分到股权等于分到债务”。
来源文章:《婚前创立的公司,离婚时增值部分凭什么分一半?——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分割规则与裁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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