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辖内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行口径,标的额4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00万元以下的四类涉外商事案件(涉担保物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涉公司或合伙企业纠纷、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金融衍生产品纠纷)分别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
广州辖内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行口径,标的额4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00万元以下的四类涉外商事案件(涉担保物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涉公司或合伙企业纠纷、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金融衍生产品纠纷)分别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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