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公司法》第89条,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新《公司法》第89条,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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